49岁的李某从1985年就干起了盗窃的勾当。第一次盗窃自行车被抓后被攸县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后,李某又因盗窃罪于1988年、1990年、2000年三次被判处刑罚。
2012年9月,李某刑满释放不久又开始盗窃,其在攸县县城及一些乡镇盗得两辆摩托车、盗窃鸡鸭45只,非法获利800余元。其后,在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间,李某又七次作案,盗窃摩托车、鸡鸭等财物获利2300余元,经鉴定,财物价值约5600元。2013年7月7日晚,李某又窜至攸县一乡镇盗窃一辆男士摩托车,被群众发现后,在逃跑途中被警察抓获。
来源:红网
作者:蔡卓敏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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