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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无知构成强奸罪 湘潭岳塘检察院对其审查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何蔚 李金桥 编辑:王津 2013-07-31 1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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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岳塘站7月31日讯(分站记者 何蔚 通讯员 李金桥)18岁的小辉和未满14岁的小美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去年,两人感情升温迅速坠入爱河,并偷尝了禁果。小美家人曾多次阻拦两人交往,但遭到小美反对,无奈之下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岳塘检察机关对小辉审查起诉,告知小辉,在明知小美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属违法行为。小辉悔不当初,并表示对此他一无所知。

  花季少年因无知酿下“苦果”

  今年18岁的花季少年小辉本应是校园的阳光大男孩,但因种种原因,小辉在读完初中后就停止了求学的脚步。

  2012年11月份,经朋友介绍,小辉认识了辍学了且还未满14岁的小美,很快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多次发生性关系。

  得知情况后,小美的家人多次阻拦两人继续交往,但遭到小美的反对,无奈之下,小美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涉嫌强奸罪,5月4日,小辉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经岳塘区检察院批准,由岳塘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审查中,办案人员向小辉普法,当告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时,小辉一脸茫然,表示对其一无所知。

  检察官普法: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该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为幼女的身体和智力处于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状态均不成熟,对于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缺乏识别能力,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了解和认识。

  “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检察官表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小辉,由于其对法律的无知,才酿成了今天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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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蔚 李金桥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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