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9岁的任某某,醴陵市王仙镇人。2013年3月27日20:00,任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从王仙镇香水村驶往该镇政府方向,当晚20:34,途径该镇司徒村村级公路地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安全行驶,与前方同向道路右侧通行的行人徐某和张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任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到公安机关报警,行驶约1公里处与建筑围墙相撞致使车不能移动,任某某下车步行到醴陵市交警大队第四中队报警投案。经认定,任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任某某先后赔偿了本案被害人徐某家属损失20.5万元,得到对方家属谅解,并赔偿了伤者张某医疗费等损失1.7万元,得到张某的谅解。
来源:红网
作者:郭秀峰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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