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龙山站8月1日讯(通讯员 符彬)被告人陈某伙同付某(已判刑)计划抢劫某超市,事先劫持了一辆出租车作为逃跑工具,后因超市关门,二人转将出租车司机身上仅有的18元现金抢走。近日,龙山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付某商量去抢龙山县洗洛乡某家超市,并商定先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后逃跑工具。两人携带好事先准备的玩具手枪、水果刀、透明胶带等,以包车为由骗出租车司机黎某驶往龙山县洗洛乡。到达后二人用水果刀和玩具枪控制住黎某,待黎某移至车坐后排后用胶带将其绑住,再由付某看守黎某,陈某驾车返回洗洛乡实施抢劫。到达时发现该超市已经关门,无赖之下陈某将车直接开往龙山县新城街道办事处望城村公墓山方向,并在通往公墓山小路上将黎某身上18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
龙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暴力的方式劫取他人现金1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符彬
编辑:王津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