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祁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30日该名誉侵权案被告——幼女家长向案件审理合议庭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延长举证期限5天,申请理由为“新证据鉴定需要时间,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合议庭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而决定批准,但因8月10日为休息日,故依法顺延至8月12日。具体开庭日期另行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齐萱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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