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3岁的匡某系株洲醴陵人,2013年6月1日20:00,匡某和他的徒弟聂某及聂某的女朋友三人在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某KTV包厢唱歌。唱歌过程中,聂某的手掌被啤酒瓶渣滓划伤,聂某要求KTV方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KTV方报警。随后110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将匡某三人及KTV的负责人带到芦淞分局巡警大队矛盾调解中心。值班民警张某接待后对匡某谈话了解情况,并将谈话材料制作成笔录交给匡某阅读签字。不料匡某当场将谈话笔录撕毁,民警张某准备重新制作笔录时,匡某更是不由分说的上前揪衣领、掐脖子,将张某的脖子抓出两道血痕,并将民警制服衣领扯坏,后在其他民警的制止下才松手。经鉴定,张某颈、胸部损伤系轻微伤。
匡某当场被其他民警控制并被带到了派出所。事后,匡某表示,当时民警是按程序找他调查了解在KTV起争执的情况,谈话笔录没有不妥的地方,他是因为喝多了才撕了笔录并动手打人,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常青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