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日中午11许,陈某在工地下班后,请刘某、张某两个朋友一起吃午饭。陈某开着私家车,搭载着前排副驾驶座的张某和后排的刘某从工地上往渌口方向走,当车行至南阳桥乡南岸村一路段时,小车右侧的前后轮胎驶出道路的有效路面,陷入泥泞之中。陈某几次加速都未能使右边轮胎驶向有效路面,后陈某再一次加足马力使车辆冲入马路,但由于速度过快,车子直接往对面马路冲过去,恰好马路相对方向驶来一辆轻型货车,由于陈某操作不当,致使小车的右侧中部与货车的正面相撞,车上乘客刘某被撞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己也当场昏迷送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经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非常内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玲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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