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2年8月25日上午,刘某峰与刘某冬(已判刑)为筹集毒资决定一起去盗窃摩托车。刘某峰、刘某冬二人窜至衡南县茅市镇街上,通过剪断摩托车的车头电源线再联接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封某一辆价值2880元的红色豪爵牌男式摩托车。二人骑着偷来的摩托车离开现场往衡南县谭子山方向行驶,途中刘某峰不慎摔坏偷来的摩托车,只好将该摩托车送到泉湖镇一修理店修理。被害人封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民警分析后认为小偷盗窃摩托车后到修理店维修或销赃的可能性极大,便带着被害人暗访泉湖镇街上的摩托车修理店,在钱江摩托车修理店发现了被害人的摩托车。民警吩咐店主不要作声,等偷车贼再来店里要车时,就通知民警来抓人。果真刘某峰、刘某冬在次日中午来店里取车,刘某冬被民警当场抓获,刘某峰趁机骑车逃脱。
刘某峰逃脱后,不思悔改,仍然伺机盗窃作案。后刘某峰在衡阳市珠晖区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随后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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