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0日,刘某在衡南县近尾洲镇街上玩耍时看到路边他人停放的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平时以摩托车出租为业的刘某便生好奇,以为驾驶摩托车与驾驶面包车差不多,便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拉开车门,坐上驾驶位置,点火踩油门,车子立即发动往前冲。手足无措的刘某不知如何采取紧急措施,只能任车子撞上坐在店铺门口长椅上的被害人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考虑到刘某系过失犯罪,且其主动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对其从轻判处。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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