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9日上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吉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和儿子从湖南株洲县堂市乡沿省道往株洲县渌口镇方向行驶。11:00左右,当车行驶至株洲县南阳桥附近,遇到唐某停放在右侧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因吉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加之唐某未按规定停车,吉某驾驶的摩托车前部与唐某驾驶的小客车尾部相撞,造成吉某的儿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吉某和妻子受伤以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株洲县交通大队认定:吉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且未按规定载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玲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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