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现年43岁,麻阳县人。2013年4月17日法院判决符某与妻子李某离婚,但因婚前符某将打工等所得财产全部交由其妻管理,但离婚时李某辩解所得钱财全部用于日常开支,符某没有分得现金,因此心存怨恨。5月12日早晨,符某在山上打猎回家时,看见李某在村民黄某家里,认为黄某是前妻新找的男朋友,心里气不过,想找李某要钱,于是拿着火药枪闯入黄家,并把枪上了火药,在黄某家中闹事,后因同村人劝阻,符某就此作罢。案发后符某交代,此枪是其几年前从贵州铜仁购买的一支火药枪。经鉴定,该火药枪性能良好,可有效击燃底火,依法认定为枪支。
归案后,鉴于被告人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未产生其他后果,法院遂对其宣告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黄煜巽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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