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庆在衡南县三塘镇衡祁西路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前等待取款,其排队在被害人蒋某身后。蒋某取走2000元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就与朋友离开。被告人罗某庆上前准备取款,发现取款机内的卡没被拿走,便环顾四周,发现被害人已经离开,遂分6次,每次3000元,取走卡内人民币18000元。取款后,被告人罗某庆将被害人蒋某的银行卡拿走,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庆将18000元全部退还了给被害人。
本案得以破案,主要依赖于银行安装的电子摄像头。根据被害人蒋某的报案,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衡南县三塘镇衡祁西路农村信用社调取了电子监控视频,视频直接证实了被告人罗某庆分六次取走被害人蒋某银行卡上的18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敏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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