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32岁,株洲人。2009年6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一起盗用苏某的信用卡。被告人李某、张某陪同苏某到交通银行株洲分行、中国银行株洲分行、浦发银行株洲分行、兴业银行株洲分行、中信银行株洲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在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在其申请办理的上述五家银行信用卡资料联系人一栏都填写张某的手机号码。
2009年8月后,苏某的信用卡在邮寄前都通过短信通知了张某,张某收到短信后又告诉了李某。因电游赌博输钱的李某心生邪念,多次偷偷去传达室查看,当苏某的上述五家银行信用卡邮寄到公司传达室后,李某在传达室将卡盗走。后李某使用了苏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和中国银行信用卡,直到2012年10月26日苏某接到银行电话才感到大事不妙。截止到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盗用苏某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该信用卡未还本金一共是31448.75元,李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在案发之前已还清透支金额并销户。
此外,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用同样的方式填写自己为联系人,盗用同事唐某的信用卡,期间唐某也曾质疑,办了这么多张卡怎么一张也没收到,李某以可能不符合审查条件搪塞,直至唐某到银行查询发现使用记录才得以发现。截止到2012年9月,李某盗用唐某的上述五家银行信用卡未还本金一共是132214.79元。
来源:红网
作者:彭利民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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