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4日,刘女士从县城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液晶彩电,并安装在家中客厅。2013年5月28日半夜,这台彩电在待机状态下突然起火自燃,辛亏刘女士一家及时发现,没有引起更大的火势,但客厅被烧得面目俱非,地板、墙壁、电视柜都被付之一炬。事后,刘女士以这台彩电尚在保修期内为由,向县工商局提起申诉,要求商家赔偿受到的损失。
经过工商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刘女士与商家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付刘女士4万元,并赔偿同一品牌、型号和规格的彩电一台。
来源:红网
作者:罗会学 刘仁铁 韩兴道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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