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系郴州市桂阳县人,于2008年7月6日因犯盗窃、抢劫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满释放返回家乡,后因发现有遗漏罪行尚未判决于2013年6月2日被抓获。
2007年8月21日至23日,梁某伙同刘某(已判刑)等人,驾车窜至娄底市娄星区、邵东县、衡阳县等地,使用液压剪、扳手和剪线剪盗窃汽车电瓶12只,价值共计440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庭审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