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11:54,吴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轻型厢式货车由耒阳市往衡阳市方向行驶,行至G107线1828KM+50M地段(衡南县境内)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吴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后被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并与死者刘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到位。
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属过失犯罪,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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