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系广西壮族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来到中铁二十五局湘桂复线位于衡南县境内的一制梁场工地做工。
2012年8月1日9时许,罗某在其做工的工地上与工地负责收拾废料的员工刘某发生口角纠纷。罗某因听不懂衡阳话,以为刘某在辱骂其母亲,便殴打刘某,当时未造成严重后果。刘某挨打后找到罗某同乡的带班负责人田某与罗某理论。罗某又误认为刘某在谩骂,便又殴打刘某。刘某也从地上捡起两个铁质零件砸向罗某,致罗某右手皮肤擦伤。罗某便将刘某按在地上,拳击刘某头部。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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