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兰某,男,1994年10月生,系麻阳板栗树乡新寨村人,与被害人韩某系好朋友。
2013年2月4日晚,因朋友2月5日结婚,被告人兰某和被害人韩某两人一同去朋友家喝喜酒。当晚9时许,两人从朋友家喝酒出来后骑朋友的摩托车一起去网吧上网,在骑至县城桥西路段时,因以前在一起打工的琐事发生争吵,兰某受酒精的刺激一时冲动用随身携带的夹板刀朝韩某的腹部猛刺一刀,致韩某胃穿孔。经鉴定,韩某的损伤为重伤,并系九级伤残。
案发后,兰某与朋友一起将韩某送往医院救治,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兰某能护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主动交待罪行,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黄煜巽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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