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感觉妻子行为诡秘,可能已经出轨,但苦于没有证据,忍而不发,妻子出门,许某时常尾随跟踪。2009年10月19日晚上,许某跟踪妻子刘某到永兴县人民公园,发现妻子刘某与一男子在公园的草地上卿卿我我。许某面对“夺妻之恨”,忍无可忍,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第三者侯某一顿猛砍后逃离。经鉴定,侯某的伤情构成重伤。2012年10月27日,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侯某的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剑平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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