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肖胡某为修马路与自家兄长互换一块地。2013年2月15日,肖胡某的妻子肖凤某在已换给兄长的那块地上浇树,其兄长的妻子张某见后认为是肖胡某家不守信用,遂于次日7时许用锄头挖肖胡某家修的马路,后与肖胡某夫妇发生争执。被告人肖某在家听见母亲肖凤某的呼救,便手持菜刀赶至现场朝张某方一顿乱砍。经鉴定,被害方两人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张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肖胡某夫妇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及其家属与被害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肖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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