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与李某、王某同系湖南省永兴县人,三人都是当地有名的无业游民。李某还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尽管年龄有些差距,但臭味相投的三人很快便混在了一起,经常一起想办法“弄钱花”。
3月10日下午,雷某等三人觉得身上没什么钱花了,便商量怎么去弄点钱花。随后,雷某提议到临近的攸县去偷摩托车,此提议很快得到了其他两人的认同。将自制的工具带齐后,雷某三人租乘曹某的面包车准备去攸县作案,而开车的曹某在得知三人的意图后,非但没有阻止,反而选择了帮助三人。
3月11日凌晨3时许,曹某驱车从郴州抵达攸县,将车停好后,雷某便下车寻找目标,其他三人则在车上等候。雷某行至某宾馆时,发现门口停放着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趁着四下无人,雷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自制起子将摩托车车锁撬开,迅速将摩托车骑到面包车旁边,由李某等人看守。雷某随即又转头去寻找目标,在某农贸市场附近发现一辆红色雅马哈牌男式摩托车,用同样的方法将摩托车车锁撬开后,雷某又骑着摩托车来到了面包车旁。随后,雷某等人将偷来的摩托车骑至郴州市永兴县,将摩托车卖出得赃款4500元,曹某得租车费500元,其余的三人平分。
得手后的三人并没有就此满足,商量了一番后决定再“干一票”。3月12日下午,雷某、李某、王某再次租乘曹某的车准备到攸县盗窃摩托车。13日凌晨1时许,四人驱车到达攸县后,在寻找盗窃目标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共价值12566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思思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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