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87年,在与朋友玩耍中于2012年6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后其为了以贩养吸,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先后向华某、周某贩卖毒品5次,每次300元或500元毒品。
2013年2月1日晚,被告人周某在严某处购买麻古30粒。次日13时许,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某驾驶的湘D2H787英伦牌轿车内查获扣押26包彩色小塑料包(内装颗粒状物体)、19小包白色晶体状物体等物品。经鉴定,红色粒状物(净重1.29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8.7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被告人周某被抓后经教育悔改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线严某(已判刑),并退缴赃款14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立功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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