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5年至2013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杨某、向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万多斤的烟草,利用摆摊销售的方式在沅陵县城和凉水井集镇以每斤最低10院的价格共销售各类烟草共计八千多斤,涉案金额达八、九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自2011年10月以来,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沅陵镇荷花路共计销售各类烟草共计七千多斤,涉案金额七、八万元。
沅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发现这一情况后,于2013年7月29日将该案移交给沅陵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侦查中。
来源:红网
作者:颜丹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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