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1年底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利用担任沅陵县中医院收费室负责人职务之便,采取截留、延期上交收费款等手段,将其收取的公款,陆续用于打牌赌博、购买“地下六合彩”、借款给他人及个人日常消费。2012年10月8日左右,向某经过清点,发现其挪用的公款无法上交,于是叫来收费员唐某(已判决)进行商议,决定将唐某已经收取的农合补偿款(43.54余万元)以自己名义上交给单位财务室,以抵扣其挪用公款。2013年3月初,两人的违法行为终究被医院发现,以致事发。
截至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向某已主动退还赃款435476.92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小凤 黄艳 刘娜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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