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为了使自己的药品销售更加顺利,按照药品销售总额6%-10%作为回扣费,送给李某。就是在这些回扣的诱惑下,李某“栽在”了业务员的手里。现年33岁的李某利用分管药械科的职务之便,在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所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305046元人民币,用于个人经济活动及日常的开支。
该案经桂东县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于2013年8月6日移送至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文利荣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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