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晚9时许,朱某文伙同“阿昆”(在逃)驾驶一辆牌照为湘L83128的女式摩托车至桂东县城,一起寻找作案目标。26日凌晨2时许,两人窜至黄泥坑供电所家属房楼下盗得一辆女式摩托车,两人将摩托车推至林苑宾馆的江边小道。因摩托车无法启动,如是两人又窜至桂东县公安局附近的路边,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之后两人将三轮摩托车骑至江边停放摩托车处,将二轮摩托车抬上三轮车,正准备离开时,被前来寻找摩托车的失主邓某当场抓住,“阿昆”侥幸逃脱。邓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将朱某文交给公安民警处理。
经查,朱某文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1年5月12日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11月10日,朱某文刑满释放。
朱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某文终因自己的本性不改,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致使自己“二进宫”。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肖瑶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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