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986年5月生。刘某年纪轻轻却不学无术,与社会打流人员混杂在一起,染上盗窃、吸毒等恶习。2006年5月25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第一次被判刑后仍不知悔改,不安分守己。2011年3月,刘某得知住在衡阳市272厂的陆某(已被判刑)能够买到毒品冰毒和麻古,遂主动找到陆某商量合伙贩卖毒品。两人约定由陆某从其上线陆某军处购买毒品,刘某负责贩卖毒品,利润四六分成。2011年3月至5月期间,刘某和陆某合伙在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272厂等地贩卖冰毒153.97克给吸毒人员陶某、易某、唐某、武某等人。
刘某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红网
作者:龙丽娟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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