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湘D8L619的小型普通面包车搭乘董某、杨某、杨明某从耒阳市沿107国道往衡阳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C107线衡南县云集镇河市村地段会车时,因相向来的车辆开着远光灯,周某视线受阻,在未保障安全行车的情况过多往右打方向,致使所开车辆离开行驶的公路,撞在道路外的一棵树上,造成车内乘坐人员杨明某当场死亡、董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及被告人周某自己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杨明某、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死者董某的家属丧葬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已部分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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