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衡山站9月3日讯(通讯员 廖朝晖 吴春华)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周某拒不执行裁定一案,由于两被告人自首悔罪,并采取措施履行了法律义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判处两人罚金各2000元。
衡山法院在审理向某某与王某、周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向某某申请裁定查封两被告人所有的房屋与小车,2010年10月依法判决王某、周某偿还向某某借款本息2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未自动履行。法院裁定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并责令两人限时腾房、将汽车送交法院扣押,二人拒不执行并下落不明。2012年11月,法院将被告人王某、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王某被抓获,周某自动投案。2013年1月,两被告人将其所有住房过户给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廖朝晖 吴春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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