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喝了二两多白酒,上午8时许,他帮衡南县宝盖镇罗陂村三组刘某扯秧绳,恰好被害人肖某坐摩托车经过此地。因在修路,肖某从车上下来时不小心踩到了站在马路边陈某的脚,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并扭打,后被刘某的丈夫肖某扯开。不久,肖某将挨打的事告知陈某的母亲向她投诉,陈某见后便冲到肖某面前,用拳头打肖某的头部、眉处,还用脚踢他,后被村民谢某扯开,肖某的右眼受伤出血。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肖某的伤势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失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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