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芦淞站9月5日讯(通讯员 李叶舟 周济
2013年6月1日晚,匡某与朋友一起在株洲市某KTV唱歌,并喝酒助兴,敬酒过程中匡某的朋友聂某打碎啤酒瓶并被瓶渣划伤。聂某认为这是KTV的过错,遂要求KTV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KTV方报警。
公安民警将双方带至芦淞分局盾调解中心,在对匡某做笔录后,民警将笔录交给已有醉意的匡某阅读签字,谁知匡某接过笔录后当场撕碎。民警张某欲重新对其做笔录时遭其殴打,后经鉴定,民警张某的颈、胸部伤情为轻微伤。酒醒后的匡某后悔不已,但错已铸成。
经审理,芦淞区人民法院认为匡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到案后匡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叶舟 周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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