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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艾滋病人住院只需自费20% 本月28日起试行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曾力力 编辑:康晓乔 2013-09-05 08: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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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杨诚

  本报9月4日讯 长沙市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每年可获最高16000元的市县两级财政补助。今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已下发,将于9月28日起试行。

  长住的流动人口可补助

  根据《方案》,具有长沙市户籍的农村、城镇居民及长期居住在该市的流动人口中需要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含母婴阻断治疗),可认定为补助对象。

  其中,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是指有长沙市居住证,在长沙市有固定住所,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前在长沙市居住两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

  对流动人口,原则上鼓励和动员其回原籍治疗。

  市第一医院定点收治

  参加长沙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其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按《方案》所确定的办法予以补助。

  户籍(或暂住)在长沙市城区的艾滋病病人,在长沙市第一医院定点收治;户籍(或暂住)在县(市)(含望城区)的艾滋病病人,由长沙市第一医院或所在县(市)级医院的传染病隔离病区定点收治。

  《方案》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定点医院联系,签定协议,确定艾滋病病人住院经费结算方式,实行方便病人的原则,不允许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

  个人自费承担20%

  具体补助为,参加长沙市医保的艾滋病病人,其住院治疗经费在扣除医保支付的部分后,其余由个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0%;所属区县(市)财政承担60%;病人承担20%。

  未参加长沙市医保的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经费,由个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20%,所属区县(市)财政承担60%,病人承担20%。

  每人每年住院经费补助总额:市财政不超过4000元,区县(市)财政不超过12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艾滋病病人在享受《方案》规定的治疗补助外,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在其出院后,可按《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为避免失访,各区县(市)财政可给予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每月30-50元的电话补助。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曾力力

  实习生 唐松青

  提醒

  9项费用

  不属补助范围

  1、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2、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及其它特殊生活服务费用;

  6、各种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

  7、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斗殴滋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冒名顶替或挂床住院发生的费用;

  9、非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所致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曾力力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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