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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土地流转“转”出可观经济效益 流转耕地达55.15万亩

来源:红网 作者:陈姿雯 编辑:杨洁 2013-09-10 09: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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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9月10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陈姿雯)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办法很多。但“规模”始终是道坎。

  为治愈“不成规模”的发展硬伤,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粮大户等主体瞄准了土地流转。近年来,湘潭的土地流转也逐渐由零星流转向成片流转、由无序流转向规范流转、由散户流转向大户流转转变,土地流转“转”出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鸡肋”变“脆骨”

  “我们村6月与向阳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现在他们正在对这近3000亩山地进行总体规划。”湘潭县谭家山镇新龙潭村的村主任胡战国告诉我们,为了更好地利用山地资源,经过村民的一致同意,在每户村民留下3亩自留山后,村上其余的山地全部流转给了这家花卉苗木企业。

  新龙潭村是个典型的移民村,位于石坝口水库的上游,人均水田面积仅5分田,地形和农业基础条件都不利于水稻生产,有劳动力的村民大多外出务工。相对于水田来说,该村的山地面积较大,共3500亩。村上曾将200亩山地流转给一个老板发展梅树种植,但大面积的山地处于闲置状态。

  如何利用好山地资源创造财富,带动村级经济的发展,一直是新龙潭村支村两委研究的问题。今年4月,在谭家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推介下,向阳花卉与新龙潭村牵上了线。“考虑到发展林业种植的周期比较长,我们将流转年限签订为50年。”胡战国说,山地整体流转后,不仅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带动村级经济发展,村上的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也将根据企业的方案得到完善,更重要的是还能带动劳动力就近就业。

  当初,一度成了“鸡肋”的闲置土地,如今成了“鸡脆骨”,企业、种养大户等把它变成一盘好菜。当初,流转是甩累赘。如今,农民在流转中尝到了甜头,土地又金贵了。新龙潭村只是全市土地流转的缩影,像雨湖区羊牯村、岳塘区马鞍村等城郊村已基本实现了整村流转。

  湘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流转面积规模小,大约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左右。”湘潭市农业经济管理处负责人周知任说,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求加上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使土地流转加速。特别是2010年以来,土地流转面积成倍增长。目前,全市流转55.15万亩耕地,面积较2009年增长了200%以上。

  合作社是主力

  究竟是谁在推动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农业企业等都是土地流转主体,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是土地流转的主力军。全市共有2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65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及100余家种养大户参与了流转。其中,合作社流转的面积占据了全市流转耕地面积的70%。

  以湘潭县谭家山镇为例,截至8月底,该镇流转的耕地面积是9000亩,林地面积为34900亩,水面7000亩。“有16家合作社参与了我们镇上的土地流转,共流转了14200亩土地。”谭家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周杰说,每个合作社流转的土地面积基本上在500亩以上。

  近几年,越来越多有实力的合作社涌现出来。2010年8月成立的湘潭县春静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是其中之一,该合作社拥有固定资产550万元,流动资金200万元,直接流转水田8794亩,带动流转耕地2万多亩,涉及4个乡镇、29个村,基本实现了全程机械化。 为培育资金充足、人才完备、管理规范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水平,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今年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意见》,文件规定从今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带动耕地流转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延伸阅读

  土地流转的“前世今生”

  “面朝黄土背朝天”,以农耕文化为主的中华民族始终保持着精神上对土地的依赖。

  【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实行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1978年实行“包产到户”,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我国颁布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土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国家征占集体土地对农户造成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补偿规定。1991年和1992年国家曾颁布了多部法律以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把土地承包期从15年延长到30 年,并制定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针。1998年8月,修订通过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延长到 60 年。

  2002年8月,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7年3月,全国第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进一步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土地承包期由“长期不变”变为“长久不变 ”,由此稳定了农民承包经营权。

  【主要模式】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我国土地流转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种是农户自发产生的土地流转模式,以温州为典型代表,也称为“温州模式”;二是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较为典型的是“成都模式”。

  “温州模式”:温州民营经济发展较早,由于种地所得收益与经商相比存在巨大差异,农民转向经商投资,逐渐失去了对农业生产的兴趣。于是,一些农民开始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转向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外出经商,土地开始向一些经营能手流转。温州土地流转模式的主要形式有:大户转包、村集体代耕代种和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

  “成都模式”:从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都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便开始了成都模式的大规模全方位土地流转。该模式主要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土地入股和委托代种等方式实现土地流转。

  在某种程度上,“温州模式”、“成都模式”不存在相互比较、孰优孰劣的问题,它们都是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它们都有其相互统一、相互协调一致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后,农民身份地位得到转变,农民变成了股民社员、农业工人,农民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样化,不再限于农产品的收入,而可获得租金收入、劳动收入、甚至是分红收入,农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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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姿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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