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罗某合伙在衡南县泉溪镇鑫泉路经营一家捕鱼电游店,店内的两台电游赌博机以及门面租赁等由被告人罗某负责,被告人黄某则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多次容留贺某、刘某、黄某波、罗海某等人在店内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
2013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容留刘某、朱某、贺某等人在店内吸食毒品麻古,并于当晚2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于2013年6月9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罗某容留他人在其所经营的电游捕鱼店里吸毒,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持续时间不长、危害不大及庭审时均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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