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凌某伙同“官老板”、“艳艳”、“胖子”(均在逃)驾车窜至衡阳市火车站,以搭顺风车为由,骗得被害人伍某上车。在车上,被告人凌某等人故意闲聊。闲聊中,“胖子”讲自己会看手相,并给被告人凌某看。凌某配合“胖子”说看相看得准,并提议“胖子”帮伍某看相。“胖子”谎称伍某家中小孩有灾难,要其将身上的财物及银行卡拿出用纸包好,并将银行卡的密码写在纸上。伍某担心小孩,遂将身上的5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财物用纸包好,并将银行卡的密码写在纸上。凌某等人乘机将纸包调包后,“胖子”要伍某下车走360步方能化解灾难。随后伍某下车,凌某等人驾车逃离。当日,凌某等人持伍某的银行卡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农业银行ATM机取款7400元。
2013年2月23日凌晨5时许,凌某伙同被告人罗某及“王姐”、“国国”(在逃)驾车窜至衡阳市火车站,按照上一次的方法将被害人李某骗上车。在车上,以同样的方法骗李某将身上的3000元现金等财物放在一纸包里。凌某等人乘机将纸包调包后,罗某要李某下车走360步方能化解灾难。随后李某下车,凌某等人驾车逃离。
法院审理中,凌某主动退赃10000元,罗某主动退赃3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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