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岳塘站9月11日讯(通讯员 储礼娟 记者 胡飞云)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收到一份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这是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获改判的一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2012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黄某共同商议实施飞车抢夺犯罪。黄某驾驶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搭乘邓某在湘潭市红易大道长株潭大市场农业银行对面抢夺了正在驾驶摩托车的李某脖子上一根重约70克的金项链。金项链被抢到手后,被告人邓某、黄某驾驶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因车速过快,两被告人连车带人一起摔倒在地,黄某被被害人李某及周围群众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为阻止被抓,用随身携带的瓶装辣椒水朝抓捕群众喷射,并跑至离作案现场1000米左右的地方,将抢到的金项链丢弃在一水塘里,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当时,公安干警在该水塘内未打捞到被告人邓某丢弃的金项链。
岳塘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邓某、以抢夺罪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抢劫罪、黄某抢夺罪认定为未遂,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岳塘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抢劫罪、黄某抢夺罪认定为未遂,属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导致对被告人邓某、黄某的量刑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应对被告人邓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邓某、黄某均为累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损失未挽回的酌情量刑情节,应从重处罚。
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2013年8月1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黄某犯抢夺罪既遂,对其量刑部分予以改判,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储礼娟 胡飞云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