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审查。2013年9月12日,靖州县人民法院对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开庭审理。
2013年4月2日凌晨1:00,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窜至靖州县马场口文官巷杨某租住的出租屋,将杨某后面窗户的钢筋掰开,然后两人从掰开的空隙里爬了进去,盗走其放在屋内的茯苓150余公斤,后将盗窃的茯苓卖给居住在药材市场的李某,得款1600元。尝到甜头后,王某与陈某凌晨2时许再次翻至杨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盗走其放在屋内的茯苓,价值1850元,但杨某只付了50元的零头,还欠1800元没有付。发财的喜悦冲昏了王某的头脑,当天凌晨5:00,王某又伙同储某(另案处理)窜至杨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盗窃茯苓,并将盗窃的茯苓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早上7:00,杨某到飞山派出所报案后,就到药材市场到处寻觅自家的茯苓,功夫不负有心人,杨某在一家店内找到了自家的货物,并直接打110报了警。2013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来源:红网
作者:戈亚敏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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