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71年,于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有期徒刑10年,2003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满释放后,刘某不好劳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缺钱花销于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伙同陈某、谢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摩托车或者面包车窜至衡南县茶市镇、向阳镇、相市乡、江口镇等地盗窃通信电缆11起,价值共计1240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盗窃数额巨大、系主犯、有前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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