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系湖南省安化县人,1992年出生。2013年5月18日23:00,被告人吉某偶然发现,女友夏某的前男友陈某仍然对夏某未死心,居然打电话约夏某出去吃宵夜。得知这一情况后,吉某气愤不已,对陈某在分手后继续纠缠夏某极端不满,遂持一把砍刀去找陈某理论,在走至安化县东坪镇胡田冲路口时,与陈某相遇,吉某遂上前理论,在理论中两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吉某持刀将陈某右手手肘砍伤。伤人后,吉某逃离现场。经安化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室鉴定,陈某因外伤致右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
2013年6月18日,吉某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建军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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