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接到腾某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双方立即达成合意,约定在靖州县“金龙宾馆”201房间内交易。挂断电话后双方火速前往,几分钟后汪某某与腾某在该房间内汇合,汪某某贩卖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给腾某,得款人民币200元。正当腾某兴致勃勃地打开房门,不料门外已布下天罗地网,汪某某与腾某被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了买卖的甲基苯丙胺。
来源:红网
作者:戈亚敏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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