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曾与张某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2012年6月份,张某发现陈某吸毒后与其分手,并外出打工,不再与陈某联系。陈某曾多次到张某家中吵闹,要求恢复关系,但是遭到拒绝。2013年4月17日,陈某再次寻找张某未果,在张某家附近等候时看见张某的侄子正好出门准备上学,陈某上去询问张某侄子,其侄子也不知道张某身在何处,陈某便强行将其侄子带走,以威胁张某出面。4月18日,陈某将张某的侄子带到长沙市后,借助朋友刘某的手机给张某打电话,要其出现,并威胁如果没有见到张某便不会将其侄子放回去。4月19日,陈某将张某侄子带到长沙市一家大酒店309房等候张某。当天晚上,被华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满足自己的不法需求,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段佳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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