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出生于1973年,于1999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满释放后,周某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2013年2月份,因近农历年关,身上无钱用,周某伙同欧某、何某(已判刑)采取撬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先后窜至衡南县云集镇、车江镇、衡阳市南岳区、耒阳市等地实施盗窃五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8889元。
案发后,周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缴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结伙盗窃数额较大、系主犯、有前科,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赃款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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