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98年,现系在校初中生。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与阳某、欧某、钟某(均已起诉)等人在一起上网玩,因身上的钱不多,遂商量决定到衡南县向阳镇找学生实施抢劫。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与阳某、欧某、钟某等人在衡南县向阳镇迅达网吧附近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廖某(衡南县向阳中学学生)实施抢劫,未得财,致廖某轻微伤。尔后16时许,被告人张某等人在衡南县向阳镇向氮路与向农路交叉路口对唐某(衡南县农校学生)实施抢劫,从唐某处抢得现金10余元,并致唐某轻微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往衡南县农校方向走,在衡南县向阳镇电机厂附近对罗某、李某、刘某(均系衡南县农校学生)实施抢劫,抢走李某一个读卡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家长的陪同下于2013年5月30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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