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9月26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谢娇)天元区李先生致电晚报热线28829110:我在嵩山路口做生意,前几天门面上的广告牌装饰材料突然坠落,路过此地的一位女士腿部被砸中受伤。这个事情,该谁负责呢?
记者核实:李先生的门面是一家文具店,为长江北路嵩山路口百益大厦的临街门面。受伤者是康华小区一位40多岁的女士。被砸伤后,该女士的大腿被缝了几针,花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
“肇事”的装饰材料是一块长约半米的铝塑板,离地面约六七米。同一地段,铝塑板松动的门面并非李先生一家,有的甚至悬空吊着。
9月16日,本报曾报道荷塘区湘运汽车站旁几天内发生两起店铺招牌坠落事件。
天元区建设局回复:天元区临街门面招牌美化工程的维修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说是2年,维修期内店主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相应电话申请维修,但由于现在已过保修期,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维修只能由店主自行负责。此前,天元区曾在全区范围进行过一次全面排查维修,但店主必须提前申报。
“我们正准备联合其他三个区的相关单位,就城市美化工程中的广告招牌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并筹划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告诉市民遇到类似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但限于种种因素,此方案还在协商讨论过程中”。
律师说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产权在谁手里,出现事故,责任也就由谁来承担。即便是政府出资,但广告牌做好后已经交给店主使用,产权已经在店主手里,一旦广告招牌砸伤人,相应的责任也应有门面店主来承担。而招牌是否在维修期,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分。维修期一过,只能代表承建单位不再需要承担维修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谢娇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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