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韩某海、董某国陪同朋友去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城西派出所处理陈某兵与彭某的纠纷。处理完毕后离开派出所时,三被告人认为处理纠纷时彭某的态度嚣张,心生不满,便尾随彭某等人至武陵阁喷泉花坛处。被告人董某首先冲上去与被害人张某红(系彭某家属)争吵,随即被告人彭某海朝其头部打了一拳,被告人董某国则将其拉倒在地,三被告人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伤情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归案后也交代,这本来是一件完全可以避免的案件,一时冲动便酿此大祸实在不该。本案合议庭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判决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来源:红网
作者:赵阳
编辑:康晓乔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