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贺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衡南县冠市镇一路段时,前方刘某驾驶的小车停在路边让其儿子儿媳下车,因路面太窄贺某驾车过不去就不耐烦地喊起来,刘某也不甘示弱地“回击”。两人接着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坐在小车上刘某的亲戚关某某遂下车扯架。被告人贺某见对方人多,便一边阻止对方离开,一边打电话叫其哥哥贺某春(另案处理)来帮忙。尔后,贺某春带来了其朋友李某和方某,到现场争吵了几句就喊打,被告人贺某等人也冲上去对刘某、关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关某某的伤势为重伤,刘某母亲廖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和方某立即归案,但贺某及其兄贺某春一直在逃。2013年3月9日,被告人贺某被依法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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