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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保护再添两件“新法宝” 设定维护经费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黄晓军 编辑:王娉娉 2013-10-04 1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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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凤凰10月4日讯(通讯员 黄晓军)10月1日,《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倍受国内外游客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凤凰古城保护再次添两件“新法宝”。加上2011年实施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标志着凤凰县依法保护古城的法制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将直接为凤凰古城实现依法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凤凰县文化底蕴深厚,是中国乡土文学之父沈从文、著名画家黄永玉的故乡,曾被新西诗人路易艾黎称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也是中国第101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以来,凤凰县依托独特资源秉赋,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走出一条以文化旅游带新型工业、新型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即“一业带三化”发展新路子。短短的十多年时间,全县文化旅游风声水起。2012年,凤凰县接待国内外游客690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53亿元。凤凰县由此挤身湘西旅游龙头,湖南旅游窗口,中国首批旅游强县。
  
  随着凤凰古城的旅游升温,古城商业氛围日益浓厚。为推动全县文化旅游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凤凰县立法保护古城步子也伴着旅游的发展同步进行着。从2004年2月28日到2011年9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几易其稿,终获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此《条例》确定了凤凰古城保护范围、规定在凤凰古城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凤凰古城的室外噪音标准等。
  
  2013年4月,为从更高层面加强古城保护力度,凤凰县出台《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时间酝酿,两个地方性法规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获凤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凤凰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定了古城维护费来源和使用范围。来源主要包括五大部分——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上级分成;上级财政安排和追加;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政策性安排;社会捐赠。具体使用比例为——60%用于古城旅游资源保护、消防设施、污水管网和河道清淤等旅游基础设施工程建设;30%用于对符合要求迁出古城居民和商铺的奖励、古城民居的修缮、诚信经营户相关奖励以及商铺转型、宾馆客栈提质升级的扶持;10%用于古城绿化、亮化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
  
  《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则侧重用政策的杠杆引导凤凰古城内所有涉旅行业——商铺、酒吧、餐饮及宾馆客栈,提高民族优秀文化品质,营造文化氛围,增强文化气息。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凤凰古城区内宾馆、客栈提质升级。鼓励涉旅行业分类别以街巷、邻里为单位进行联合经营,扩大规模,加强经营设施、网络营销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规模化、品质化、信息化经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网站可免费帮助发布信息。每年设立50万元的诚信涉旅商户奖励资金、20万元的涉旅从业人员奖励资金,每年组织评比奖励。

  同时,《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鼓励凤凰古城区内涉旅行业外迁转移到凤凰古城区域外经营,对外迁的涉旅行业经营者,2年内除可按月按规模享受2000—3000元的房租定额补贴外,还可依法享受其实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政策扶持。

  此外,《凤凰古城涉旅行业转移转型升级暂行规定》还鼓励居民将凤凰古城区内房屋恢复原来的居住生活状态。对挂牌保护的特色民居不从事商业经营的,根据建筑面积每栋每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民居保护修缮费;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经合法审批从事《凤凰古城区鼓励和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目录》中的鼓励项目,按照不从事商业经营的特色民居补助标准的60%给予补助民居保护修缮费。对凤凰古城内依法建设和管理使用,且不从事商业经营的普通民居,每栋每年给予500元的房屋维修补助。

来源:红网

作者:黄晓军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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