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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 曹家男绑架情人儿子获刑七年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康晓乔 2013-10-22 16: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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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新化站10月21日讯(分站记者 王彬 通讯员 陈俊)近日,新化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情人儿子并索要赎金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系曹家镇人,犯绑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10月份开始发展为情人关系。2013年春节期间,王某因与丈夫关系缓和,向李某提出分手,遭到李某拒绝。之后,两人多次谈判,无果。2013年3月17日,李某自知与王某难以再维持情人关系,以两人平时相处期间花费不少开支以及给了王某近两千元现金为由,向王某提出条件:要么两人继续保持情人关系,要么王某给其现金五千元作为补偿,遭拒。

  2013年3月18日上午9点左右,李某来到王某家,要求王某满足其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再次遭拒后,当天上午10点左右,李某骑摩托车来到王某儿子曹某就读的坐石一所中学内,向曹某及其班主任谎称王某生病在新化县城住院,要立即带曹某去见王某。随即,李某带着曹某在安化县梅城镇梅城湘运汽车站附近的“莲新旅馆”内住下,并给王某打电话称其儿子在自己手上,要求王某准备30万元赎金,否则杀死曹某。

  之后,李某多次与王某通电话,要求王某交纳30万元赎金,否则杀死曹某。王某苦苦哀求,称无法筹集到30万元现金,愿意交纳筹得的3万元赎金,并答应跟着李某离开新化,用自己换回儿子。李某接受了王某的这一条件,要求王某乘车从新化吉庆出发前往梅城,自己则从梅城出发前往吉庆,在路上相遇后进行交易,待交易完成后再释放曹某。

  在新化吉庆与安化县交界的塘井地带,李某下车与王某交易时被等候多时的民警抓获。随即,李某交代了藏匿地点,并带领民警在梅城在“涟新宾馆”内成功将曹某解救。

  新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于情节较轻。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其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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