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5日下午,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农民龚某、郝某与临澧县四新岗镇农民毛某商定晚上偷鱼。当晚11:00,龚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载乘毛某、郝某携带丝网、轮胎及胶澡盆,在毛某的指引下,来到临澧县四新岗镇马家村青山渠道旁一农民承包的“爬齿堰”偷鱼,龚某负责看车望风,毛某、郝某到堰塘放网。次日凌晨1:00,临澧县四新岗镇百草村村民陈某驾驶摩托车载乘其姐夫刘某在其承包的“马家村精养坝”巡查,发现龚某所驾驶面包车停在路旁。陈某朝面包车内望了一下,看见有几个蛇皮袋,又闻到车厢内鱼腥味,就怀疑龚某是和他人一起偷鱼的。此时,龚某刚好接到郝某电话要求其开车前去接应,陈某与其姐夫刘某见状,随即搭乘龚某面包车一同前往。面包车开了几十米,陈某通过车灯看见毛某、郝某刚从青山沟渠里走上来,毛某用扁担挑着渔网和轮胎,并携带着约20斤刚捕获的鲢鱼。
陈某认定他们偷鱼,便向姐夫刘某要手机准备报警。龚某停车后,陈某即下车抓住毛某说:“你们还偷我的鱼,我要打电话报警抓你们。”说完拿出手机。郝某见状,害怕事情败露被抓,忙对毛某说:“不准他打电话。”毛某即扑向陈某欲抢手机,郝某和龚某也前去抱住陈某撕扯、扭打,三人合力将陈某手机抢走。毛某还用携带的扁担朝陈某的头部打了一下。毛某、郝某去寻找陈某的摩托车,并要龚某看住陈某,陈某趁龚某不备,将其推倒在青山沟渠里后挣脱。龚某即驾车载乘毛某、郝某连同所盗约20斤鲢鱼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头顶部挫伤、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2年11月6日,毛某给刘某送还被抢手机时,被陈某等人扭送至临澧县公安局四新岗派出所。归案后,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900元。被告人郝某、龚某先后到临澧县公安局四新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毛某、郝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毛某、郝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该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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