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县站10月23日讯(分站记者 熊毅 通讯员 刘曦阳)在长沙县一家熟食公司从事采购工作的汪某因与公司高管的家属发生矛盾,从公司领了两家商店的供货款后离职出走,导致两家供货商数月拿不到货款。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
汪某今年50岁,常德人。2009年,汪某进入长沙县一家熟食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在采购中,汪某一般先以个人的名义向供货商出具欠条,等货物运抵公司验收合格后,再从公司提取货款支付给供货商。某次采购中,汪某代表公司先后从谭某和易某经营的商行采购了一批物资,累计价值近16万元,汪某向两人分别出具了欠条。2011年8月,汪某因工作事务与公司一高管的亲戚发生了矛盾。同年8月23日,自觉“怄气”的汪某从公司领取了谭某和易某两家近16万元货款后离开公司。谭某和易某长期没有拿到货款,向熟食公司反映了情况。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汪某携款离职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底,汪某得知公司报案,于2013年初将所欠货款全部支付,取得了谭某和易某的谅解。今年3月,汪某在常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长沙县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其有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熊毅 刘曦阳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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